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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扣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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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种

 

2020-03-07 13:20

我公司一员工,2013年8月份入职,每一年都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和保密竞业协议,2016年8月24日因个人不适应公司发展,不能接受公司给其的职位调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不到一周就去了竞争对手企业工作,一个星期后不适应离职。我公司知道后,以其违反当初签订的保密竞业协议中规定的离职三个月期间内不允许到竞争对手公司或者是我公司认为产生竞争的同行业的公司去工作为由,扣罚其违约金2000元(公司未出具实际违约罚款通知),但个人8月份的个人提成和业务押金正常发放。但该员工不接受公司的处理决定,要求公司出具正式的违约罚款通知,并返还其2000元违约金和个人8月份的个人提成及业务押金。请问我公司扣款以及该员工要求是否均依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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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1、双方签订竞业限制有效的前提是:企业必须给予离职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确保此人在不进入本行业工作期间,有足够的经济收入。2、如发生违约情况,请提供具体违约证据;3、违约扣款前,必须书面告知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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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7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