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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于2010年3月15日入职某建筑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天工作9小时,日工资60元。2010年3月24日,谢某工作中坠地受伤,被确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神志不清,后一直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8月出院。2011年9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谢某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为8级。该公司已支付了谢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各项待遇,承担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谢某认为自己与公司一直都存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公司应支付其二倍工资,且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谢某的身体状况导致其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也无实际履行能力。双方协商未果下谢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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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种

 

2020-01-13 14:40

员工因工伤住院而未签劳动合同,企业要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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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处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时,应认识到二倍工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金,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设定的法律责任。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因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用人单位完全没有过错,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明显不公平合理,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处理此类争议时,应充分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即应裁决其承担相应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应裁决。本案中,由于谢某从进入公司到受伤不到一个月时间,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内,因此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双方劳动关系满一个月后,谢某被确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其神志不清,客观上无法完成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属于人身性合同,也无法由他人代为订立。因此,谢某的客观条件决定双方无法订立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了谢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了医疗费用等,并未给谢某造成损害,公司并无主观和客观的过错,因此不需要支付带有惩罚性的二倍工资。当然,本案也不宜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允许公司以谢某不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将会从根本上损害谢某的权益。因此,在公司必须保留劳动关系却又无法和谢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措施的立法宗旨,故谢某的诉讼请求仲裁应不予支持。案例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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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