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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电气类产品制造企业,以前采用的工时制的激励方式,加班也是严格按国家法定发放的加班工资,现在公司效益较好,销售额上去了,但是车间的生产效率较差,产量却提不上来,出现员工上班时间磨洋工,挣加班工资的情况。公司意识到对一线员工的激励方式出现了问题,现在准备改为计件制的激励方式,多劳多得,已完成的业绩说话。不过对采用计件制后,对加班的计算方式存在一些困惑。老大认为我们的计件奖金里就已经折算进去了加班工资,不应另外发放加班工资了,顶多答应按5元/小时给一定的补贴。这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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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哩吧哩

 

2019-12-27 10:00

请教一下计件制工资的加班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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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 儒思用户1497413284

    										

    我们以前的方式是加班时间段的计件标准略高于标准计件标准,工作日加班1.5倍 周末加班2倍 节假日加班3倍,具体要自己测算,但是前提是要确保严格的加班管控,以免有人正常工作时间拖沓,留在加班时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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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13:33

  • 儒思小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作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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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7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