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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在深圳某酒店供职,历任多种岗位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该酒店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徐某要求酒店按其工作8年的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该酒店认为徐某应按3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12000元。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经当地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2000元。审理过程中,因未签书面合同,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但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一份,称徐某在其处工作8年不假,但其在2006上半年曾经辞职,在半年后重新入职,故应按3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徐某辩解称,该辞职书实际上并未履行,系酒店在该期间重新装修了3个月,故要求其书写辞职书的形式暂停工作,双方说法不一。那么,最终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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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哩吧哩

 

2019-12-08 14:20

员工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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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延伸解读:举证责任是否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正如本案一样,如何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往往是处理劳动纠纷问题的关键所在。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情况,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相对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比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工资表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法律对于特定事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该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使事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一般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对于徐某的工作年限的事实,应该由用人单位该酒店举证证明,若该酒店不能举证证明或拒不提供证据证明,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可以推定徐某的主张成立。因此,本案应当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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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08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