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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市政规划,需要在市内跨区搬迁,并将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企业可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按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对员工进行补偿,但企业出于改善管理的考虑,想利用这次搬迁机会将一些表现不好的员工清理掉,所以,本次搬迁劳动关系调整的总体原则是先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再择优录用。简单来说有两条路供员工选择:1、15年以上工龄,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选择补偿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内部退养;2、距离退休五年以上的,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重新择优录用。但有个问题,如果一些距离退休五年以上,工龄三十年的老员工,不选择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坚持要跟企业到新址工作,并且要坚持原岗位和待遇,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能达到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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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10:00

老员工不配合企业搬迁解除合同方案,坚持原岗位工作,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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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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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