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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09年4月进入某高新技术企业A担任技术总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约定: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营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同时约定: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公司前一年的实际年度总收入的2倍。2012年2月,王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于每月10日打入王某的工资卡。公司按约定执行协议。2012年7月,王某出任某公司B的技术顾问,该公司与原企业的经营项目基本相同。A企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王某置之不理。经多次交涉后,A企业于2012年6月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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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夜叉999

 

2019-10-20 09:40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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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公司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受其约束,一方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王某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因此竞业禁止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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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0 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