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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假及相应的薪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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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13:40

我朋友2012年10月诊断得了恶性肿瘤,治疗后不到一年又复发,1月份做了第二次手术。到目前为止,一直未上班,按其单位制度,工龄超过10年可以享受其岗位基本工资,但单位制度也规定,不能超过2年,可现在病情没有控制,上班去了就是打酱油,还不如继续休养。请问,像这种情况,他还能休息多长时间,同时能保证享受目前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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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另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综合以上可见,治疗期能否延长,须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为准,如果岗位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企业的做法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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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7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