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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何才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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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哩吧哩

 

2019-03-15 19:00

我一个朋友,刚新进了一家小公司,面试的职位是销售助理。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前台离职了,所以就让她去兼做前台的工作。说是目前销售助理工作不多,公司不想再另外招个人来,所以想让我那朋友去兼。我那朋友性格比较直,她听说要做前台,不太愿意,就直接说不同意了。结果第二天,公司就让她走人了。说是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她才刚进去二个月,之前有说过试用一个月的,且至今合同没有签订。现想咨询,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承担什么风险?若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合同,如何才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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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对于岗位举证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比如是否有入职通知写明入职岗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入职后一个月(30个工作日)内签订即不属于违法,如果超过一个月仍然未签订,则面临双百工资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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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5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