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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因装修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一千八。当时看招聘是两千二。做了二十几天。单位说要装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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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

 

2019-02-16 13:20

试用期内因装修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一千八。当时看招聘是两千二。做了二十几天。单位说要装修。两天后不用上班。按一千八一个月发所做天数的工资。没有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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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1、试用期工资1800,转正工资2200,按照试用期最低80%来看,2200*80%=1760<1800,工资是合法的。2、工作二十几天,因单位装修,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确规定,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装修,这属于单位原因,较难鉴定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结论,不能按此条解除。3、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采用的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产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协商变更(譬如换个岗位、换个别的工作分支机构等)。协商变更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除了支付这二十几天的工资以外,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标准为前十二个月平均,也就是试用期工资)。并且,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4、作为劳动者,可以向单位提出他们的不合理处,但是否要过于强硬就值得商榷,毕竟HR不容易,背负着压力。可以找单位协商,为了确保不要太多纠葛,在一定程度谈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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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6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