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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单位是否可以以欺诈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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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

 

2019-01-15 03:00

A是分公司的人事负责人,A单位有一个女员工,入职2个月,入职的时候说是没有怀孕,但是入职后有孕期反应,被A发现了,遂报告给总部的人事负责人,总部人事负责人以该名女员工入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欺诈公司为由,要将其予以辞退。这种情况我认为单位是违法的,因为该名女员工是在孕期。但是A公司说他们单位入职登记表后面有一句话: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出现一切不符的情况;本人愿意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并且该名员工也签字了。1.请问该公司人事的做法是否合法,相关依据是哪些?2.在现行二胎开放的政策下,我们如何规避这方面的风险?3.该名女员工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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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和孕期、产假期间的职工解除合同。况且,虽然合同法三十九条有提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解除,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必须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必须是合法合理的。而劳动法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所以不合法做法:怀孕怎么了,怀孕也不代表做不了事情,当初招聘成功应该也是能力不错的。有的孕期妈妈反而会因为怀孕而倍加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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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5 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