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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延长试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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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小主

 

2019-01-03 07:40

某公司和一员工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1、由于HR失职,导致合同上的试用期填写为7月22日~9月22日(两个月);9月22日,公司为员工办理了转正手续。2、然后在十月底,公司以转正日期写错为由(要改成10月22日),要求员工把合同给回去,员工没想太多就给回去了。3、11月初,合同没给回员工,员工询问结果,人事部HR却说,员工转正审核没通过。4、事后员工找到CEO说明情况,然后派另一位HR重新审核该员工的表现。11月10日,人事部以员工工作不积极为由,说要延长两个月的试用期。并且,公司将扣除员工11月份的部分工资作为10月份多发工资的补偿。(10月份已按照转正后的标准支付工资)。至此,员工不愿意签订延长试用期的协议。这个情况,员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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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员工可以明确表示不同意,而且就算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也是无效的,属于欺诈的条款。(劳动合同法明文固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不干,需要去仲裁,很简单。一个是可以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双倍工资(公司势必要提供真实的合同,这样就能证明是签订过合同的了),另外可以提供上班的证据,包括厂牌,工卡,转正单,工资条等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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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