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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试用期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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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缘

 

2018-12-16 05:00

我公司财务部于本月初招聘了一名2016年毕业的财务人员,入职后由于该员工工作表现不佳,态度懒散,财务总监觉得与其简历所描述的不相符,遂要求做背景调查,经查,该员工上两家单位均表示该员工有问题,工作时间与她本人填写不符,她甚至要求上一家单位给她开具空白的离职证明,她便能修改入职和离职时间。经查后,与财务总监反馈结果,均认为该员工不可留,于是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她对此反应很大,认为我司未经其同意对其进行背景调查,侵害她的权利,于是在公司大吵大闹,并对人事总监泼热水,抢走入职资料销毁(重要的是入职登记表和应聘登记表都被销毁了,无法核对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相关信息),且报警说人事总监和财务总监对其造成人身威胁,而实质并没有这回事。事后,她要求公司赔偿她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我司不同意,于是她说要求仲裁。我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了,谁知她天天打电话骚扰我们董事长,董事长好面子,不想走司法程序,要求我们去找其父母,给她补偿1000元,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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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建议操作如下:1、企业不克扣员工任何福利,当然了,企业也不随便让员工“无理取闹”,维护企业应有的企业威信和形象。2、员工公然对人事总监泼热水,抢走入职资料并对财务总监造成人身威胁,已经严重处罚企业的内部管理条例,要依据该行为要给予员工一个书面的记过。就该行为,写一个书面的事情经过,并给当场的见证人签字确认,留作凭证。3、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员工如提供虚假文凭,编造工作经验,隐瞒与前单位劳动关系等都是属于欺诈行为,而因为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在实践过程中劳动者使用欺诈手段的居多。4、建议企业可以继续联系该员工的前两家企业,并让其协助出一个书面的证词,以证明该员工在前企业的工作岗位,岗位时间以及工作表现,已作存档。若员工仲裁也能提供一个书面的证词。5、这个事情,不应该妥协。应该公事公办,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明解除的依据即可。6、该员工不管试用期表现如何,应该正常给员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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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6 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