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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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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思用户1495589738

 

2017-08-31 19:23

我想问下,计算加班费时,如按工资的2倍,这里的工资基数是否含员工的绩效部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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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 儒思用户1495589738

    										

    谢谢。但是有这么一个案例。说是不包含绩效的:【案例】 2014年10月,小徐进入湖州开发区某纺织企业从事产品检验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约定:按照企业薪酬体系标准发放。现在小徐每月工资(含餐费补贴200元)实际到手为2750元/月,加班工资企业都是按照1470元为基数计算,也就是8.45元/小时。而小徐认为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月工资为计算基数,在扣除餐费补贴后,她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该是2550元。 【分析】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第38条规定,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⑴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⑵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⑶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价格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价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在本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有明确约定:按照企业薪酬体制标准发放。虽然徐某每月除餐补200元外,实得工资为2550元,但不清楚工资的组成明细,双方应当对照企业薪酬体系,确定其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以此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因此企业按照1470元为计算基数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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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3 09:44

  • Anna_

    										

    参考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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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13:44

  • 儒思用户1500283966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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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01 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