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回复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姜燕工伤认定的申请 用人单位: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委托参保单位:重庆煜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姓名:姜燕 性别:女 年龄:28岁 身份证号码:500226198710162223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15号 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21时20分提出姜燕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于2016年9月23日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02266201601912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虽认定姜燕在本次事故无责任,同样不符合申请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2016年9月22日21时20分许,邱家冬持(E)类驾驶证驾驶渝C60D0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迎宾大道方向沿金源路往向阳路方向行驶,行至是事故地点处时,邱家冬驾驶该车越过中心双实线与同向行驶在前正在左转弯往川三文曲苑后门方向行驶由唐世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邱家冬、唐世勇、无号牌电动两轮车搭乘人姜燕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邱家冬违反禁止标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唐世勇驾车对道路上情况观察不够,为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姜燕不承担事故责任。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附:姜燕在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下班的考勤记录,姜燕的居住地和身份证相同,出事故地点不在同一路线。重庆达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姜燕居住地电子地图一份。 如对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凭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02266201601912号,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业务员易昌君 电话:15213333213 2016年9月23日

分享到

 

收藏
儒思用户1475308425

 

2016-10-06 08:20

添加回答

回答(1)

  • 儒思用户1474736457

    										

    E

    0
    回复

    2016-10-11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