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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6个月,现发现患有子宫癌,按规定应该享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怀孕初期已休1个月,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的80%),首先因为孕期医疗期叠加,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个月工资(入职4年)和疾病救济费(6个月9个月,12个月?)请问还有什么其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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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苹果

 

2016-04-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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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 小蜜蜂111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的话,可以调缸,调岗后还不能工作的话,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觉得应该和员工谈一下,看看她有什么需要帮助的,看看公司能不能帮到什么忙,我觉得应该多给一些温暖,可能事情会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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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8 09:56

  • 青苹果

    										

    可能我方式不对啊,我的意思是此种情形下医疗期按哺乳期结束后执行?医疗期满后员工继续请病假,企业应该不应该继续批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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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7 15:49

  • 小蜜蜂111

    										

    代表个人观点给几条建议: 第一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二不赞同你们公司处理问题的方法,在你们公司工作4年,生病了,你们想解除劳动合同,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还要补一刀,建议你们多从员工角度想想。 第三建议HR站在公正的角度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先和劳动者谈谈,听听她的想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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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27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