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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公司不批病假,员工未出勤,算旷工吗?

2020-05-25 5963 18 0 0 来源: 劳动法库

︱翁志扬,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典型案例,作者赐稿,供朋友圈分享!


【基本案情】

 

唐伯虎于2017年5月27日入职秋香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7月2日上午,唐伯虎因病在医院治疗,并将此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其主管领导祝枝山,并向祝枝山请病假,祝枝山以其临时请假为由,未予以批准。

 

2019年7月2日下午,唐伯虎前往秋香公司,向祝枝山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请假条,在诊断证明上载明了“建议休息三天”,祝枝山见唐伯虎面容未有异常,未予以批准。

 

后唐伯虎未到公司上班,自行休息至2019年7月4日。

 

2019年7月5日,唐伯虎前往秋香公司上班,被祝枝山告知,其请假未批准,已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已被开除了。

 

当天下午,唐伯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秋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秋香公司辩称唐伯虎请假未得到批准,其自行休假,应当认定为旷工,已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应属合法解除。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唐伯虎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在《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当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时,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因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故当劳动者患病时,其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有权获得休息的权利。

 

且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期限,故劳动者在患病时有权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病假的问题,没有审批权,只有审核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唐伯虎请假的理由为病假,且在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唐伯虎休病假的理由具有正当性,秋香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唐伯虎的劳动关系,明显不妥,应属违法解除。

 

PS:若劳动者休病假超过医疗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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