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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调查与实务建议

2020-03-18 6060 13 0 0 来源: 企业管理杂志



劳动合同中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个别规范性文件和部分地方有相应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裁判案例。

那么实务中能否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如何适用劳动合同中止?

一、法规政策的调研

劳动合同中止,即劳动合同暂停履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定或约定事由,而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待该事由消除后恢复履行。我们对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有关劳动合同中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研与汇总,整体情况如下:

(一)概念表述略有差异

从调研的规定来看,大部分规定采用“劳动合同中止”的表述,如上海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山西省、陕西省、吉林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小部分规定采用“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表述,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二)主要内容涉及五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中止的类型

从调研情况看,主要包括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两种类型。

协商中止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山西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

单方中止是指出现特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合同中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如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陕西省、辽宁省、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如上海市;

(3)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的可能的,如上海市;

(4)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如浙江省和青岛市;

(5)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2.劳动合同中止权利义务的处理

从调研的情况看,劳动合同中止的主要处理方式有:

(1)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如北京市、上海市和山西省;

(2)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江苏省、山东省;

(3)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如上海市。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龄计算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年限,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从调研的情况看,规定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有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劳动合同中止的恢复履行

从调研情况来看,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除了已经无法履行的以外,其余应当恢复履行,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山西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5.劳动合同中止的其他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部分地区对劳动合同中止还存在如下特殊规定:

(1)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上海市、安徽省;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上海市;

(3)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也不计算为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江苏省。

二、司法裁判的调研

2017年以来,各地对劳动合同中止的裁判案例总共138件,我们筛选出其中8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地域上以经济发达省份及一线城市为主,法院级别上以高院、中院为主。

根据调研情况看,司法裁判案例主要集中于对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认定,主要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的”“员工被拘留期间的”“双方长期两不找的”等等,具体如下:

  (一)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埃森哲公司与彭志惠签署备忘录,写明安排彭志惠带薪休假,其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暂时中止。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16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决定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770号)

 (二)上海地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3月28日至2018的9月期间,丁邵俊未向顺丰公司提供劳动,顺丰公司也未向丁邵俊支付过劳动报酬,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也均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上述期间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14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旭平、上海昌盛便民有限公司对于杨旭平在1996年至1999年7月间,停薪留职一节均无异议。此间,杨旭平既未上班,企业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互不承担权利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851号)

(三)天津地区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历文学一直未到华悦公司单位工作,华悦公司也未支付给历文学任何工资,双方劳动合同属于中止状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2235号)

(四)广东地区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权力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即2015年12月15日之后并未回厂上班,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处于中止的事实状态,荣正公司不负有向其发放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966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的,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此条文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属于义务性规范,该规定在于指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有权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停发工资,当然也有权按请假处理支付假期工资,也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全额发放工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20民终2953号)

(五)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期两不找”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联系,在此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过任何劳动,用人单位也没给劳动者发放过任何工资及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虽主张已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能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达劳动者,若干年后劳动者诉至法院,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等。

单位与员工形成“长期两不找”的状态,双方劳动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与客观事实相符,劳动关系要求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并接受管理,遵守内部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提供劳动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39号)


三、实务操作与建议


通过调研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等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止问题,仅在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裁判案例。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要结合国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地的地方规定和司法裁判的认定规则,在综合评估后适用劳动合同中止。

(一)选择恰当的中止方式

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协商中止,也可以单方中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署书面的中止协议,在协议条款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中止、中止事由、中止期间双方权利义务、中止期限、恢复履行等。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员工送达中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留存通知送达的证据。

根据部分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2)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的;

(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等。

(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在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是否停放、社会保险是否缴纳,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以暂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于其他未对此明确规定的地区,单位在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前,应当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龄计算要明确约定

目前,江苏省、山东省、安徽省、山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年限不计算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在无明确地方规定的前提下,中止期间的年限是否计算为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四)恢复履行应约定条件

劳动合同中止作为劳动合同存续的一种特殊状态,在中止情形消失后,除了已经无法履行的以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因此,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恢复履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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