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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HR注意了,瞎开 “人情” 证明,后果很严重!

2018-08-31 5943 6 0 0 来源: 中国人力资源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碰到需要办理证明的情况,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方便出具这样的证明。问题在于,一些员工在要求单位开具证明时,会提出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额外要求,正是这些“额外要求”往往会给企业及HR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

开具与实际工资不符的证明



宁波北仑有家生产机械设备配件的企业,3年前从外省招聘了一名销售经理王某。去年年初,王某准备在市区购买住房,在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手续时,被要求提供收入证明。根据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上一些销售提成,其每月实际平均收入约为7000元,但按照其申请的贷款数额,银行要求其月收入不能低于1万元,否则,只能降低贷款总额。


为此,王某在到公司人事部门开收入证明时,要求把自己的月收入写成1.1万元。为帮助员工解决购房的费用问题,公司总经理点头答应,王某因此顺利地办出了购房按揭。




今年春节过后,王某提出辞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万万没想到,两个多月前,王某又来到公司,提出一个让公司目瞪口呆的要求:公司必须以每月1.1万元薪金为标准,补足近两年的差额工资共9万余元,否则,将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王某的理由和证据就是公司出具的那份收入证明。


公司找了企业法律顾问张律师来处理此事。张律师费了一番功夫查找了公司的人事工薪原始资料,结合公司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薪水平,以证明那份工资证明并不属实。“但这些证据究竟是否有效、是否被相关部门认定,并没有把握,毕竟,在那份收入证明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盖着公司的章。”


鄞州区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朱泽军表示,就证据角度而言,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公司为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写得比实际高,而自身在工资管理方面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拿着盖有公司章的收入证明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公司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就极可能导致败诉,最终吃哑巴亏,承担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2

员工离职开具辞退证明


胡某原在鄞州某公司工作,两年前主动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同时要求公司出具一张证明,内容为公司因部分生产线停产,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胡某的理由是,自己可以拿着这份证明向有关部门申领一笔补助。该公司认为胡某是公司老职工,其主动辞职,应尽量给予帮助,便按其要求出具了一份证明,还认为这是做了一个顺水人情。


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不久,胡某就“反咬一口”,他以公司实际上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无奈出具了胡某的辞职信,证明那份证明所记载的内容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相关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胡某辞职在先,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该公司出具不实证明,主动帮胡某虚构离职原因,以领取政府部门补助的行为予以严厉批评。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其出发点虽然不错,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却破绽百出,甚至违反法律规定。一个真正规范的企业,其对员工的关心应以不违法作为基本前提,绝不能无原则地顺应员工的要求随便开具证明,否则,很可能弄巧成拙,适得其反,不但得不到员工的感恩,甚至可能被倒打一耙,对此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3

如何给员工开具相关证明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工资收入证明、离职证明之外,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单位会给员工随意开出各种“人情证明”。


在一些单位看来,这不过是“小事一桩”,全然没有想到这看似无关紧要的顺水人情,实际上存在着不小的风险,甚至会因此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


作为单位的员工,履行劳动义务,为单位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理应获得各种合法的利益,其中也包括有权利要求单位为自己出具各种证明。从这个角度而言,单位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就是一种义务,不能为了避免陷入官司而一味拒绝。


因此,在面对给员工开证明这件事上,关键在于应以一种怎样的方法和态度来做这件事,既满足员工的实际所需,承担单位应有的基本责任,同时又符合规范,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对此,朱泽军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


一、证明内容一定要符合客观实际,不能弄虚作假;

二、要尽量写明所出具的证明具体用于什么事;

三、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如对出具的证明拍照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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