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员工上厕所漏接客户电话 需赔偿2万多元?

2019-12-22 5772 10 0 0 来源: 人力资源心理学

简述

钟某是广州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司机,2015年4月被派至租赁公司与某移动公司合作项目工作,负责按指令接送移动公司客户至指定地点。


2016年9月21日,钟某接到任务,要求他10时30分在省公安消防总队附近接客户。10点20分,钟某到达目的地并发信息报已到。因消防队门口不能停车,他便将车开到旁边路口等客户电话。等待中,钟某突然感觉肚子疼,于是想反正时间未到,客户到了也会打电话,遂一路小跑找了个公共厕所解决。


恰巧在钟某上厕所的7分钟里,客户5分钟内连续拨打钟某电话5次、车辆调度员拨打6次,钟某都没有接到电话,原来是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钟某看到电话记录后赶紧回电,但客户已自行打车离开。事后,客户向租赁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


租赁公司认为钟某的疏忽造成了公司损失,遂将钟某调出该项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21550元。租赁公司和某移动公司的服务费结算确认表记载:2016年9月份某移动公司基本服务费115500元,对租赁公司的绩效扣罚11550元,罚款10000元,扣罚理由主要为钟某此次事故的发生及租赁公司长期服务不足的问题。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要求钟某承担损失21550元理据不足,钟某无须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酌情改判钟某赔偿2000元。


劳动者的承担赔偿责任大小,应当综合考量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大小、劳动者负有的责任关联度及其大小,并应当考虑到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与用人单位承担经营责任之间的平衡。


考量一 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赔偿损失涉及到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须以财产赔偿对方损失为内容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明晰标准。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审口径。如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分地方法院倾向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但是广东、上海、江苏、宁波等地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约定赔偿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规定,因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综合考虑损失大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过错程度、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其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可以分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约定义务两类情形,前者往往构成侵权责任,后者是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可能造成劳动者疏于执行职务,蔑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不但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不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注意义务。


本案中白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将其与某移动公司之间约定的服务考核办法已事先告知钟某,亦未在劳动合同或司机行为准则中明确约定,故钟某无须赔偿。但二审法官则认为:“员工在职期间产生的损失应如何承担,需要从员工的过错程度、劳动合同约定、公司经营风险分配等方面,并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综合考虑。”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就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担进行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已经就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达成协议的,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的,应当予以认可。除劳动合同约定外,用人单位还可通过制订规章制度,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并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内容也应合法合理。


考量二 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大小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之一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用人单位了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可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一般与损害行为相关联,赔偿金额一般与损害大小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用人单位损失的计算方式、计算明细和计算依据;审查该损失系直接经济损失还是间接经济损失;审查该损失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及其具体金额。


考量三 劳动者过错关联度及其大小


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过错的基础上,即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不履行或者因重大过失未能履行的过错状态。劳动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且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但在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侵权或违约后果的发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全额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要求限额赔偿;如果劳动者并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可考虑为公司经营的正常风险,而无须劳动者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有关机构会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审查用人单位损失与劳动者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关联性、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本文来源:网络劳动报作者丨周斌 ,由人力资源心理学整理编辑, 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