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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案例:约定未完成工作任务即辞退是否合法?

2019-11-13 7455 11 0 0 来源: 共融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用人单位为促使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可能会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劳动者未能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类似的约定是否被法律认可,也是用人单位管理者关心的重要的问题。


管理提示

1、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胜任工作条件,即明确的考核指标及考核任务,如劳动者确实存在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可以明确为不胜任工作,但此时用人单位应进行培训或调岗,如再次证明不胜任,则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解除原因及条件应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外自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避免约定非法定解除条件,否则依据双方的约定做出解除决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按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系自动离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  号:(2019)津02民终3846号


案情简介



于某2018年5月16日入职天津某科技公司,试用期工资8000元/月,转正后工资10000元/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下发薪制。天津某科技公司未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5月至9月天津某科技公司向于某以应发工资8000元/月标准发放工资,于某已签字确认领取。天津某科技公司主张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于某于2018年10月16日向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津保劳人仲裁字[2018]第08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天津某科技公司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于某不服,故起诉。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于某主张天津某科技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天津某科技公司主张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天津某科技公司会议纪要中约定的融资未到位对于某予以辞退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天津某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于某自动离职,且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内容起诉,故应按劳动仲裁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予以支付;于某过高主张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某科技公司以于某未按2018年7月23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融资到位的工作任务,系自动离职为由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天津某科技公司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天津某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于某系自动离职,因此天津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审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并无不当。


原创: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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