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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国庆放假期间回老家看父母因交通事故受伤,是工伤吗?

2019-10-03 5823 11 0 0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案号:(2016)川0802行初17


子非鱼整理


事实经过:


2015年101日至2015107日为李某国庆休假时间。2015年105日,李某乘坐案外人林某某驾驶的川HHx**号小型轿车从绵阳返回广元途中,18时左右,行驶到G5京昆高速(绵广段)1560KM+200M(剑阁县行政辖区)处与前面的由王某驾驶的甘A0x**号小型客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


交警认定,李某无责。


李某申请工伤。


2015年1125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不服,其诉称:李某在2015年国庆节放假期间,回绵阳市盐亭县探望父母,2015105日,从父母居住地绵阳返回家庭所在地广元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李某认为回家探望父母属于职工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活动,在往返的必经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的伤,应该属于工伤。


某人社局市人社局辩称,用人单位2015年101日至2015107日为国庆放假期间,在国庆7天正常的放假期间遭受意外车祸事故而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的情形,而且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也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说法”。


法院的意见:


2015105日,李某从父母居住地绵阳返回家庭所在地广元,属于其正常的私人生活活动,不是上下班途中,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情形,故其请求撤销某人社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认定2015105日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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