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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HR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9-07-31 5689 14 0 0 来源: HR730

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问题一直是HR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中,笔者归纳了其中7个典型问题,一并回答。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进一步明确月工资标准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和《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


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包括:


在本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具备以上情况的,可合并计算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中,月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


经济补偿金中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情况变化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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