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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劳动者收了几包香烟,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可以辞退吗?

2019-05-26 5744 8 0 0 来源: 子非鱼说劳动法

核心提示


问:劳动者借职务之便收取礼品,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答:构成。


案情简介


金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岗位为质量检验员。因有员工举报金某收礼,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派工作人员向金某作调查谈话。金某承认车间操作员胡某、沈某曾给过自己几包中华香烟,但认为收取香烟的行为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017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还向员工戴某、胡某、沈某、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分别形成调查笔录。上述员工反映金某会因与操作员关系的好坏而采取不同检验标准,确有操作员向金某送过中华香烟,而且是金某开口索要的,在收到好处后金某检验会松一点,给金某送烟后,班组还被评为当月和第二个月的质量优胜班组。


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其中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员借职务之便收取好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017年8月7日,甲公司作出《关于对金某问题的处理意见》,以金某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加工车间职工礼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建议辞退。当日,甲公司向工会书面送达《关于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工会在该通知上盖章。次日,甲公司当面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金某不服甲公司的处理,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借职务之便收取礼品,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金某收取中华香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规章制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金某赔偿金。


案例评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需要对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经调查,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同时,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特殊,是保证产品合格出厂的重要防线,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规章制度对质量检验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内容上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金某作为车间检验员,确认其从生产线工作人员处收受了数包中华香烟,且均系生产线工作人员为获得工作上的通融而向金某送出香烟,故不属于同事之间正常礼尚往来。金某收取的香烟价值虽小,但其收受香烟的行为与其所处岗位具有关联性,是对质检人员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认定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据此解除合法有据。


文  |  江苏省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编辑  |  刘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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