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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个税社保

工伤保险相关的八个时间点!

2019-07-04 6245 18 0 0 来源: HR730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30日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


60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单位未提出,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1年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可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


48小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个工作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各方当事人,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告送达。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


60日


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时间


15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工伤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程序。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时间


30日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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