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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个税社保

全国各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览(2019年5月起)

2019-05-31 6889 25 0 0 来源: HR730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2019年4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发展理念,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纷纷出台规范统一的政策,有效落地落细。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以此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方案》的有关政策主要内容有: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经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深圳市发文——深府办规〔2019〕5 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9日

  

深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统一下调为16%。


二、逐步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逐步调整至16%。


三、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

自2019 年5月1日起,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适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下限。

上述执行时间均为养老保险费对应的费款所属期。


四、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失业保险费总费率继续维持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7%;工伤保险在执行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各参保单位现行缴费费率继续维持阶段性下调30%的规定。


上海市发文——沪人社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降低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二、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三、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即由“0.2% 0.4% 0.7% 0.9% 1.1% 1.3% 1.6% 1.9%”,阶段性调整为“0.16% 0.32% 0.56% 0.72% 0.88% 1.04% 1.28% 1.52%”


文章部分来源:蓝众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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