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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治疗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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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美腰叛

 

2020-05-02 15:00

各位同仁:我现在手里遇到一个员工因病治疗不能到岗位工作,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该位员工患病经检查为癌症,目前通过手术治疗快4个月了。但是该员工平时工作表现确实也不好,之前就是为工作原因被开除的对象,但是公司以人性化考虑,给予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所以并没有开除。现在由于岗位工作特殊性,不能缺人,否则工作开展不畅,本来公司是想大家友好沟通看能否自己安心的休息治病,然后先解除劳动关系,等他完全好了,能回来上班时再考虑岗位问题,但该员工拒绝与公司沟通。同时病假期间一直没有提供正式的医院治疗手续。现公司想与该员工解除合同关系,但是劳动法上好像又有规定这种病的治疗期是24个月,具体规定又要以地方相关规定为准,但地方又没有相关的规定。经咨询律师,说只有3个月的治疗期,过了3个月后就要求员工回来上班,如果不回来就可以解除关系。但是从个人感情来讲,真心不愿意这样做,因为人都是有感情的,大家都是打工者,也不想因为这事把对方逼到如此份上,可是该员工又不领情,不配合,请各位牛人给点意见,此事如何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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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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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2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