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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员工,如何算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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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啤梨

 

2020-03-11 17:00

  邓某是上海某外事服务公司员工,约定每月工资2280元。2005年5月被派往某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期间每月薪水4500元。2006年,该外事服务公司与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了自2006年生效的聘用中国员工协议,其中协议约定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解聘中国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者直接向对方支付一个月聘用费作为代替通知金,同时向对方支付补偿费。2007年11月24日,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通知邓某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同年12月30日,该外事服务公司与杨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己与外事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故外事服务公司及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应分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邓某最终能按照外事公司的薪资标准还是以外资公司办事处薪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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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实际收入与名义工资不符,如何认定的问题。当实际收入与名义工资不符时,首先应当以名义工资作为确定工资数额的标准,以名义工资作为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提供出实际收入的证据,则以实际收入作为确认工资的标准。在社会上,实际收入和合同收入不符的现象特别的多,像出租汽车司机。由于工资收入直接涉及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所以,对于不确定收入的劳动者,实践中基本都是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认定工资。而本案中的邓某只要能举出自己在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的实际收入,在获经济补偿金时可按每月薪水4500元计算,另外,邓某提出的外事服务公司及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其只能向外事服务公司要补偿,而外事公司可以根据其与英国公司天津办事处签订的协议再要求其来补偿自己的损失。 因此,对中介机构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约束,中介的合同要完善,定得细一点,如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随时报告给员工发放了多少工资,起到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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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1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