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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合同,1年有效是否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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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 16:40

     吴某于2008年3月24日与上海一家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派遣公司安排吴某至用工单位上海的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助理。2009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吴某被告知不需要再去机械公司工作了。机械公司认为,作为用工单位,招聘人员用工岗位的期限是一年,吴某当时明知并自愿签约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派遣公司因合同期限届满,按正常程序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2009年4月23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限期内未审结,吴某遂于2009年7月16日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吴某的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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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知识点: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多长?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必须有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由于派遣公司的合同期限是错误的,所以吴某的请求会得到支持。派遣公司对其用工模式是劳务派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派遣期限是二年以上,所以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理应与其续签合同,但派遣公司却单方面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吴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少于二年。在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因此构成了违法终止,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另外,案例的经济补偿不应由机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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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1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