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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违约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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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

 

2020-02-29 08:2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费用)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就是说除了22、23条的情况外都不能约定违约金。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又说这几种情况劳动者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是说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22、23条外不能约定违约金的吗,这样是不是矛盾,还是我哪里理解的不对,能有专业人士解答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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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这个问题我自己弄明白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那几条因劳动者的过失导致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的情况是,在用人单位提供了特殊培训,约定了服务器及赔偿金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所以并不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所以在是其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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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9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