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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的一个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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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papa

 

2020-02-26 08:40

刘某在2010年1月与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12年1月,该厂为刘某提供了一项为期6个月的专项培训,培训费用为2万元。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培训结束后,应为该厂继续服务5年。刘某如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并退回用人单位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9000元。问:(1)若刘某接受培训后回厂工作。工作2年后,刘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刘某最多应当承担多少违约金?刘某是否还应退回培训期间的工资?为什么?(2)若刘某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因为刘某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损失5万元。该厂除请求刘某支付2万元违约金外,能不能请求刘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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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1、违约金大体为12000元;2、工资退回,法律是不支持的;3、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确实对企业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刘某赔偿;本案的劳动合同期为2010.01.01-2012.12.30,由于服务期为5年,所以合同延到2016.12.31.1.服务期履行二年后提出解除合同,则员工承担的违约金为20000/5*(5-2)=12000元,法条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2.员工接受培训后未回厂工作,而是去了另一家公司,员工应当承担违约金为20000元,企业可以主张员工的不辞而别给该厂带来的损失,但需要有证据;法条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22、90、91条3.至于企业主张员工退回培训期间支付的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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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6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