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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以临时工为由辞退怀孕女工,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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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萱子

 

2020-02-19 19:00

  吴女士原本在惠州某公司上班,快5个月了,没签合同也没给投保,因怀孕竟被辞退。原因是公司老板称其为临时工,辞退她是为了公司生存。“我现在怀孕两个多月。3月24日公司领导突然电话告知我,说过几天不用来上班了,原因是我干活不太方便了。”吴女士称,“第二天我在公司看到一个新来的技工已经顶替了我的位置,老板让我找会计结账走人”。经过交涉,该公司决定给吴女士1500元作为补偿。吴女士的老公找公司索要被辞工书,“老板告诉我,现在最后一次通知你,1500块钱你要就拿走,过了今天就不给了。”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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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其实现在法律上早已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吴女士与公司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吴女士怀孕,依法享受女职工“三期”保护待遇,公司不仅不能以吴女士是“临时工”为由违法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还应承担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吴女士到公司上班5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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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9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