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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同事小蒋,就职于一家小五金厂任总经理一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5月1日国假日按排公司生产人员放假休息,但因工作需要按排5人进行设备保养,因设备保养时出现异常问题需要总经理到现场进行确认,因设备异常部位在室外的二楼,在拆设备过程中总经理也到现场确认,但不幸的事因未佩戴防护用品,拆设备时协调不一致,造成总经理从二楼坠落,造成小蒋(总经理)严重伤害事故,事后老板以设备保养时未按排总经理(小蒋)工作为由不予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当日按排工作的其他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退,请问小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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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

 

2020-01-19 09:20

关于国假日工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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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综上,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申请工伤的,可由其本人或家属等申报,但需要提供与单位存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没有劳动合同,由提供相应的名片,工资发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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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9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