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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是2014年底才成立的新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到位,管理比较松散,一女员工自成立起至今旷工累计64天,其他迟到、早退等不计其数,但因人事管理人员业务不熟、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工资一直按全勤发放,同时因人事人员的原因,该女工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底到期,未有续签。公司因效益一直不好,决定对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该女工已怀孕。请问公司如何处理才能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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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还是要有的

 

2019-12-25 08:40

怀孕女工严重违纪,公司如何做,才能以最少的代价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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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不得裁掉三期女职工,也不能以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以必要限度为由,不能妨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不能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三期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且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劳动者告知,同时规章制度中又明确规定连续旷工多少天为严重违规可以辞退的,贵单位就享有根据该规定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的权利,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问题是根据楼主的表述来看,贵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劳动者告知,同时规章制度中又明确规定连续旷工多少天可以辞退”,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没有,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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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5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