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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东莞市A公司在招工时,刘某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该公司录用从事机床操作工作。2011年3月10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A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刘某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刘某被A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A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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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睡懒觉的喵

 

2019-11-09 10:20

录用童工发生工伤了,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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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一审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A公司招用刘某时,刘某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基于此,二审法院应该支持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决"A公司与刘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过,即使该合同无效,由于A公司违法使用童工,因童工发生工伤,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也难逃辞咎。  案例延伸解读:  1、劳动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成立是否相容?  我们知道,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但是,这并没有回答合同无效与合同是否成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否相容的问题。我们认为,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达成合意了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是否满足,条件满足了合同即告生效,因而合同无效与合同成立是可以相容的。结合本案,由于用工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劳动合同生效的外部条件自然无法满足,所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同时,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成立,是因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种合意是以双方的实际履行为根据的。  2、用工单位是否可以根据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拒绝赔偿因工致伤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一是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二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A公司录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行为,受害者刘某及其家属可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向用工单位索赔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因此,用工单位是不能将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判决作为其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挡箭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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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9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