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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位员工于2016.10.31入职,后因一次紧急工作安排,要求该部门所有员工于第二天统一赶到异地处理客户问题,但该部门员工统一均未服从,后来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第二天领导鉴于这些新员工的工作表现,试用期都均这样(工作时间均在一个月内,最长的是1个月零5天),决定全部辞退,因之前公司的人事管理人员也出现问题,未安排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在过了15天后,收到了其中两位已满一个月员工短信,要求公司赔偿他2016.10.31-2016.12.05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加倍工资3781.81、加班费1163、因开除申请人经济补偿1600元.目前公司也收到了仲裁申请书。同时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些一系列的举措均为当时的一个人事人员做的推手(该人员也是在12月提交离职申请的),为其两位人员提供的相应的资料。在该两个申请人提供给相关部门的资料中,除工作牌、离职手续、离职承诺书、录取通书外,居然还有面试评价表(该表我们是内部留用的,不会给员工)。后想这一系列的事情,因该是这位人员推动的。在此想请教各位老师、大牛目前该如何处理这件事,他们要求的赔偿是否合理,及因为该两位人员的工作不服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们是否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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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缘

 

2019-10-31 13:00

员工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公司辞退,员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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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一、处理方式1、本案例中,申请仲裁的员工工作时间为“2016.10.31-2016.12.05”,正如案主所说是一个月零五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需注意的是,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是满一个月试用期后的5天时间的双倍工资,因此,赔偿金额为依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工资折算后的日工资的10日。可自行计算。2、加班费补偿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因此,只要员工由单位安排,存在法定工作时间延长,从事本职工作,为单位创造某种利益的行为,单位需要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因案例中并未详细注明该员工工资,具体计算也请自行解决了。3、开除员工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总结解除的两种情况:1)企业提出:员工无过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有过错,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2)员工提出:企业有过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企业无过错,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如企业若能切实举证员工存在过错,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防范措施简单列明3条防范措施,望能便于细化日常工作:1、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员工入职当天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入职登记表》、经核验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其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档案共同存档保存。除此之外,建立电子化档案,方便随时查询员工信息。(如企业想加强人性化管理,可在电子表中设置员工生日提醒,每月为寿星员工庆生。)切记,所有员工档案均要求员工签字确认。2、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合理合法的《员工管理手册》,并经由职代会审核通过,予以公示。加注:员工违反手册规定,可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聘。如企业绩效管理严格,则需每月绩效考核标准制定后,均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优化离职面谈无论因何故离职的员工,均需进行离职面谈,并在离职面谈书上签字确认。离职面谈书、辞职信或员工的辞退证明与员工档案共同保存,2年内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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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