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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地与合同签署地不一致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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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小咪1

 

2019-06-27 18:20

我们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公司的运营和销售业务。北京母公司从此只负责研发,运营和销售划到深圳。公司打算将一批在北京入职的运营和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主体为深圳公司,工资由深圳发,社保在北京缴,工作地在北京。请问老师,实际能这么操作么?问题1:个税在深圳缴,对劳动关系在深圳,工作地在北京的员工有没有不利影响?(会不会存在因不能提供在北京的纳税证明影响员工的某些权益)问题2:北京缴纳的社保,深圳发工资的时候是否允许做税前扣除?问题3:有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解决运营和销售人员劳资关系从北京母公司剥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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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 hrs砖

    										

    首先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一定是需要协商一致的,涉及到是否由子公司承接所有有关工龄、假期计算和其他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还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发放的问题等;问题一,会对员工有一些不利的影响,比如说工作居住证,积分落户等;问题二,可以税前扣除;问题三,深圳子公司在北京设立北京分公司或北京建立深圳子公司的子公司这样可以解决剥离的需求,不知道这个回答对不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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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18:30

  • 儒思小秘

    										

    社保目前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联网,因此,缴纳的保险标准和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都会有影响,而且,每个省份和城市的社保统筹是单独核算的,所以两地都不会允许这样操作。这种请况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当然要在本地社保缴纳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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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7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