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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未经同意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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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0909

 

2019-06-09 16:20

我们一家快递公司,2013年7月的时候有个员工自己不小心出事故了,花费了一大笔钱,但家境贫寒掏不起医药费,公司的管委会就捐助了一笔,但是医疗费还是不够,她就向公司借了一笔钱(我们公司财务要求不能以她本人名义不借,必须以我们综合部的员工A的名义借,没办法,领导就同意了,员工A就以自己的名义借这笔钱这笔钱,借款单由员工A置办,各级领导签字,财务主管签字)。按要求,她伤势好转后来公司继续上班,每月发工资后向公司还200元,直到还完为止。随着公司的业绩增长,工作量的加大,她的伤势时而时而的疼,2013年11月,领导就决定让她回家休养一个月,过后再来上班,他答应了,一个月后,这人说伤势还没有好,年后来上班,考虑到货量大,她会吃不消,领导也答应了。年后了,(借钱时签字的领导被调至其他区域当老总,)这个员工她也不来上班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之前的人资就把她做离职了。但她还余2000元没还呢。我们财务也一直没有管这事。最近,2014年7月初调走的那个领导(之前借款签字的那个领导)要辞职,财务就在核查这领导名下的账,查出来了这批账,我们财务也没有说什么,签了辞职单(一般大区老总辞职必须经由之前所在的财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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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1、不合法,虽然是以员工A的名义为出事员工借款,但不能将这笔款项的归还责任归咎于员工A。因为工资与借款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律法规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不能直接予以相互抵销。如双方发生争议,将分别按劳动争议和普通民事借款纠纷处理。劳动仲裁在处理此事宜时,一般都会仅处理工资部分,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而对借款部分则要求另行向法院起诉。2、建议处理方法:公司应立即补发员工A工资扣除的2000元,通过EMS邮寄借款归还通知书至出事员工户籍地址或联系地址(保留邮寄证据),通知书上明确归还日期,同时通知书明确若到期不还,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出事员工之前有留紧急联系人号码,可通过紧急联系人联系出事员工,通知出事员工归还借款。相关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第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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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9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