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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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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球

 

2019-06-02 08:20

2011年8月,刘某应聘深圳某物流公司做派递员。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在物流公司的要求下,刘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尽管如此,刘某在2012年12月份被无故解雇。公司派递员每月4天休息制,每天上班8到10小时,公司无年假。2013年1月4日,刘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物流公司具有劳动关系;2、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请问:刘某的申请是合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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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刘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1、因为刘某和物流公司是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要求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是违背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前提的,公司转嫁了法律风险,事实上违法的。所以刘某和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常年要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这种行为必然是违法的。3、公司解除该员工,解除的理由不明确,导致违法解除,公司的操作存在明显的违法性。4、,确认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等,员工诉求中涉及的请求,是会被仲裁委支持的。此外,在解除的理由上,公司并没有出具充分的解除依据,存在解除理由不充分的违法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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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2 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