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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成的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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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道夫

 

2019-05-01 14:00

王某在一家家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3月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王某在办理手续时提出1月、2月均有销售业绩,要求公司支付提成款。公司表示,销售款尚未到账,个人提成无法支付,什么时候到账,什么时候付款。如果付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的,就无法兑现。王某与公司协商不成,便申请劳动仲裁。庭审中,公司对王某1月、2月的销售业绩以及双方事先达成的提成比例等均无异议,但以王某所做的业务未到账,不符合提成条件,以及王某已不再是本单位的员工,也无需追逃账款为由,拒绝支付提成款。请思考以下问题: 1、提成款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 2、款到提成的约定或规则是否可以? 3、本案中公司不支付提成款的理由是否充分? 4、类似提成款纠纷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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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1、提成属于工资。2、约定如果是公司的薪酬方案或者提成方案里明确注明的就有效。3、理由不充分,款到应该支付提成,无论员工是否已经离职。4、完善相关的薪酬制度,企业遵守法律正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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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1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