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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哺乳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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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0:2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请问: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是指全天休息吗?如何界定“困难”?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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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并是不全天休息,一天两次,每次30分钟,两次可以合并使用,往返公司途中算是劳动时间。2、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3、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4、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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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3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