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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提出离职是否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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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喱酱

 

2019-02-05 03:40

A员工于2012年12月份入职,到A员工再三要求下,与2013年6月公司未A员工购买社保,但是现在A员工不想做了,是否可以以未依法购买社保保险为由,A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未购买社保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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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该理由不成立。只要企业赶紧把该交的社保补齐了,经济补偿金是非法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为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条款。2012年12月入职,2013年7月才开始购买社保,现2014年5月,想离职,如果为员工提出,只能要求企业为其补缴从入职到开始购买社保之间空档期社保。经济补偿金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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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05 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