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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病的员工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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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l010203

 

2017-08-02 12:34

我单位一名女员工,2007年7月来公司工作,签订5年劳动合同,2010年1月患精神病4级,2012年7月合同到期后,再续订5年劳动合同,2017年7月31日合同到期,请问现能否终止其劳动合同?本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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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Anna_

    										

    可以终止,但是要公司要付补偿金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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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9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