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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人力资源法律: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奖金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还要发奖金吗?

2018-11-08 6359 16 0 0 来源: 人力资源法律

【裁判要点】

在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奖金发放时员工已离职则不再发放奖金的规章制度,主张无需支付相应奖金的抗辩,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杨某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


2015年1月27日,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杨某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出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杨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


天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某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2016中国奖励计划》规定,员工被解聘的,则不再向其发放相关的奖金,故杨某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乃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其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奖励计划不适用于被解聘员工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杨某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的合法理由。


同时,关于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公司表示杨某经其直属经理和大区总监评定后,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为评定奖被为0级,对应奖金为0元。而根据公司《2016奖励计划》,行为评定奖从“等级1”至“等级6”,一共分六个等级,对应的下半年奖金数额为19,600元~4,100元,其中并无“0级0元”的评定等级,且上述六个等级各自人数占比相加为员工总人数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评定意见,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规定。


鉴于公司未对杨某2016年下半年进行行为评定,法院根据杨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杨某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为6,2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杨某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2,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争在于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以其政策规定解聘员工不享有相关奖金的抗辩能否成立。


通过本案判决,一方面确定在公司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其上述抗辩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相应奖金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明确,在双方对劳动者具体的评定等级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合理确定员工的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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