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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2021-03-01 6096 15 0 0 来源: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法典》目录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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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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