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权益变动

儒思平台“超级会员”产品已关闭,已经 开通对应权益的老用户不受其影响,请移 步至“我的"查看。

我知道了

优惠券已放入您的账户中,请在app“ 我的-优惠券”使用

下载APP

手机扫一扫

签到成功

已累计签到 07 天,继续加油吧!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签到失败

非常遗憾!连续签到中断,今日签到将重新累计天数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重新签到

已签到

您今天已经签过到了
去浏览其他内容吧,同样很精彩呢!

连续签到7天可获得额外奖励30积分

我知道了

关注儒思微信订阅号获取更多精彩内容

资讯>劳动法

员工辞职后还可以反悔吗?

2017-01-06 8253 12 0 0 来源: 慧恩人力资源

现实中,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而提出原因。有时候是在用人单位误导下提出辞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有时是为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事后又反悔的。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反悔而撤销辞职申请呢?

640.jpg


无权任意撤销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

所以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这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或撤销。

撤销or撤回大不同

案例:李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李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请问李某还可以反悔吗?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是不能撤销的。

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果送达用人单位辞职材料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辞职行为可以撤回。

举个例子,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后又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这份撤回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么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

就李某的案例而言,李某的辞职申请已经送达至公司,其辞职行为是不能撤回的。

“三期”女工辞职或可撤销

(1)如果“三期”女工明知自己已怀孕,或在三期内,仍自愿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毁约,不能随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女职工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那么这种情形下自愿协商可能出于重大误解,如果单位明知女职工怀孕但不告知,仍然和其协商解除合同,符合欺诈或隐瞒、胁迫等情形的,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通常会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循序《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即三期内的女职工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

(3)如果合同期满女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后才发现自己已怀孕的,且怀孕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通常能得到支持。

企业风险提示

1、及时确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

企业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包含辞职的原因及辞职的时间。避免出现劳动者在离职时离职原因不明,而在仲裁诉讼时因证据不足带来法律风险。

2、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赔偿的责任。而且用人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书、工作交接单、保密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账册等资料,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劳动者也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赞  |  0       收藏  |  0
发表

0 评论

展开查看剩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