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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劳动法

公司可以拒绝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019-04-07 6150 13 0 0 来源: HR730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和2012年4月,向女士连续两次与旭和公司分别签订三年和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4月合同到期,向女士要求与旭和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旭和公司却只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多次协商,在此期间向女士一直在旭和公司工作,直至协商破裂。


2017年6月,旭和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女士向所在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旭和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旭和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2018年1月,一审法院认定旭和公司应支付向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万余元,旭和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2018年5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旭和公司、向女士均到庭参加庭审。旭和公司表示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请。


向女士则表示与旭和公司协商期间她一直在工作,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对自己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


双方应续订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旭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旭和公司辩称,合同到期前公司曾口头通知向女士不会续订劳动合同,后来在协商中公司也愿意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向女士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双方协商不成,公司才与向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公司已答应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向女士则表示并没有得到旭和公司的口头通知,且已与旭和公司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与自己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向女士继续在旭和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直到与其协商破裂。向女士认为这期间与旭和公司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旭和公司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女士的情况符合与旭和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旭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向女士一直工作至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多月,双方已实际处于劳动用工关系。旭和公司以合同到期不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向女士相应赔偿金。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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