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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转正工资应该补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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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yoyo

 

2019-07-12 09:00

     李先生2008年6月入职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任财务专员,负责公司的应收应付的核算工作,公司与李先生签订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2011年5月底,试用期6个月,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4500元。2008年10月份,李先生申请辞职,随后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转正后试用每月少发的工资4000÷80%-4500=500元。公司表示,与李先生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是4500元,试用期工资给予4000元,已经超过4500*80%=3600元,所以不存在少发工资的问题。李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试用期工资高于转正后工资的80%,员工可否用试用期工资倒推出转正工资,并要求补发缺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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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知识点:员工试用期工资如何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试用期的工资只要高于转正工资的80%既是合法的。案例解析:李先生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例中,公司无需支付李先生试用期后每月“少发”的工资500元。李先生与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及其后的工资同时作了明确约定,即分别为4000元和4500元。《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的情况下,“80%”是用来衡量试用期工资是否合法的标准。试用期工资(4000元)高于转正工资的80%(3600元)既是合法的。显然,本案中李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并不违法。当然,如果只是约定了试用期工资,也可据此确定最大的转正工资,但是通过试用期工资倒推算出转正工资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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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2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