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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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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夜叉999

 

2019-06-23 16:20

     2011年4月,刘女士入职于深圳某网络技术公司,从事行政主管工作,月薪约为5000元。入职后,公司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刘女士了解到公司一般在转正后签订合同,所以就没有放在心上。由于行政工作工作量比较大,经常加班,影响了刘女士的生活。同时,她认为公司对行政部的定位低,以后也很有所发展,刘女士考虑准备离职。2012年7月,刘女士找到一份新工作,于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2012年8月1日,刘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自己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15个月。请问,劳资双方未签合同,核算经济补偿如何确定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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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案例解析:劳资双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有效时间最多为11个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需要办理一个补订合同的手续而已。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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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3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