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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使用虚假身份证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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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0909

 

2019-02-14 14:40

员工A因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开除,过一段时间举报员工B使用虚假身份证入职。经查员工B的入职资料,其入职时间是2006年9月,其中身份证复印件是第一代身份证,03年办理的,有效期为20年,相片不是很清晰,HR部门找员工B谈话,员工B给的信息是:1、身份证已丢失,年底才能办好;2、户口本在老家,已丢失;3、为了吓唬他,我让其提供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的姓名,我们会联系当地派出所核查,员工B拒绝提供。今天员工B找到HR部门,在处罚通知书上签字了,按开除处理。这样操作有风险吗?公司这边确实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员工B以他人身份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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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儒思小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究竟劳动者身份证造假,对单位聘用员工以及岗位的胜任要求来说,是否产生直接的否定影响,是最终判定是否只是部分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只是部分无效,单位顶多让其提供真实材料,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这种情况下单位就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是利用单位规章制度。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提交虚假信息(包括虚******、学历证书等)视作严重违纪的。那么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来看,处罚通知书的措辞也是比较重要的,单位最好能按照上述思路做一些补充工作,比如规章制度完善等等。否则,还是可能有潜在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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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4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