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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员工都已买断身份,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两年),现股东决定将股权全部转让,很可能以后就是私营企业。但现在的股东坚持这两年的员工工龄要由受让方(即以后的老板或股东)承接即带条件转让。如果以后新股东不承认这两年工龄怎办?股东这样定合法吗?如果员工不想到转让后的公司,是否可以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请专家答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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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傲娇

 

2015-11-05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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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 仲理峰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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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06 11:09